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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总寨法庭:现场履行让纠纷化解走上诉前调解“快车道”

发布时间:2024-04-16 11:27:47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从来都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动力和实际的行为标准,印在每一位法院人的心上,落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为有效推进诉源治理,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减轻当事人诉累,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总寨法庭立足审判职能,一手抓执法办案,一手抓诉源治理,努力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解纷服务,将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于萌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当事人清点案件款)

  4月10日,总寨法庭法官杨波成功化解三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王某、刘某、李某当场履行款项,实现了诉前调解和即时履行一步到位的良好效果,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实质效果。

  申请人葸某于2018年承包了其位于肃州区某村王某、刘某、李某的房屋装修项目,并同三人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葸某为其三人进行装修,分期支付装修款,剩余部分在工程装修竣工后全部付清。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则其应按工程造价的10%承担违约金。同时,合同还对双方其余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房屋装修工程竣工后,该房屋已投入使用,期间王某、刘某、李某向申请人葸某支付了部分装修款,至今三人分别欠葸某20000元款项未付清。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杨波及时联系双方,前后多次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唇枪舌战,火药味十足,势要将官司打到底,最后均负气离开。杨波考虑到一纸判决会加深双方的矛盾,还有可能遇到执行困难局面,决定再次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本着依法依理、和平解纷的原则,通过讲解相关法律规定,释明法律义务,告知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甚至是发展到执行阶段将会增加的费用成本、时间成本及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尽力引导督促双方申请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分别达成一致意见。案件申请人王某、刘某、李某当场履行款项,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就此化解。

  群众利益无小事,细微之处见真情。近年来,肃州区人民法院总寨法庭始终秉持司法为民,以“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本着调矛盾、化纠纷、真兑现的原则,不断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庭履行、主动履行,以避免小问题酿成新案件,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以贴心的方式、暖心的态度,用足调解手段,使足调解力量,将大量的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源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小丽)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