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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供劳务致人受伤 倾情调解当庭履行

发布时间:2024-05-07 11:35:26

  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在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因提供劳务导致受伤后造成的各项损失75000元。

(案件转账照片)

  原告马某受雇于第三人殷某,本案被告系劳务分包人,在殷某承包的G30连霍服务区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2023年11月6日原告在工地务工过程中摔伤,遂紧急送至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全身多发伤:(1)胸部闭合损失、双肺挫伤右侧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第一肋骨骨折;2、右侧桡骨骨折;3、右侧第四指骨末节指关节粗隆骨折;5、右侧髋臼前缘骨折、6、骶骨骨折。

  经治疗原告马某于2023年12月12日出院。后马某就上述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承办法官收到该案件后,认真梳理案情,联系双方当事人,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秉持化解矛盾,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对各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逐项分析,向当事人阐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且当庭履行,该案圆满解决。(胡玲)

  法官提醒: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保障意识,强化对自身安全的意识,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者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监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