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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法院首例非法销售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4-07-02 10:28:59

  6月28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该案是玉门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牛某某以180元、280元的价格从吴某某处购买了三种外形的微型摄录仪18件,并通过“抖音”等平台发布售卖广告,通过其微信号与购买人联系后加价售卖。牛某某共计向15名购买人出售4个外形“笔”、5个外形“打火机”、6个外形“充电宝”的摄录仪,非法获利10998元。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牛某某出售的摄像打火机、摄像充电宝、视频拍摄笔,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还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使用,存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及引发社会矛盾的隐患。对于网络上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消费者不要随意购买,一旦发现窃听、窃照、窃录的情况,应及时报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来源:玉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