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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金塔县法院:子女借款父母代偿 性质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7-03 10:37:41

案例解读:

  崔某向丁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在丁某催要过程中,崔某无法偿还,其父亲便向丁某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只有其自己的签名,并将崔某的原借条收回,后崔某的父亲向丁某偿还30000元后,剩余借款再未偿还,丁某便具状诉讼要求崔某及其父亲共同偿还剩余借款。在法院送达传票过程中,崔某的父亲表示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称其只是代替儿子还款,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了,丁某应该找其儿子继续偿还。

  那么这笔借款应该由谁来偿还呢,是崔某,还是崔某的父亲,还是崔某和崔某的父亲共同偿还?崔某的父亲出具借条并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出借人丁某认为崔某的父亲是债务的加入,应该由崔某及其父亲共同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父亲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转移,且债权人丁某持有崔某父亲新借条并接受部分还款,应视为同意崔某的债务转移,故应由崔某的父亲继续偿还债务。

  司法实践中,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中经常出现引入第三方履行债务的情形,由此衍生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何区分认定呢?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辅助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三人也不会取代债务人的地位;

  【债务转移】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承担履行债务责任,由第三人变为新的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加入】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债务人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借款应及时清偿,作为第三人,一定要分清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关系,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损。(陆振鑫)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