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央媒驻甘记者联合会 网站,今天是2024年09月20日,星期五
首页 > 陇原风采 > 正文

酒泉市金塔县法院:保险公司迟延定损 造成的停运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4-07-31 10:13:55

  近日,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保险公司迟延定损,致使原告俞某车辆长期搁置产生停运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2月4日,被告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俞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俞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俞某负次要责任。俞某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2023年11月15日保险公司才对俞某车辆的损失情况作出了评估,但车辆一直未修理好,俞某无奈诉讼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的车辆2023年2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送到指定的修理厂,直至2023年11月才作出定损,保险公司既不核损,又不履行赔付义务,其应当就延迟定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主要损失就是车辆停运造成的利润损失,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及时核定义务,影响了俞某车辆维修的进度,对造成的合理的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综合考虑俞某就其车辆所作的鉴定评估及保险公司迟延核损情况,对于俞某合理的停运损失,酌情判定15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蔡娟)

  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车辆几乎成了生活必需品,为车辆投保的重要性深入人心,发生保险事故后,怎么做才能获得合理的赔偿,成了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保险公司如迟迟不定损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合同关系中,在对合同条款的了解程度与适用上,投保人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般是相对弱势一方,基于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是实现投保目的的基础,在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