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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人民法院:酒后莫冲动 冲动终害己

发布时间:2024-08-20 10:28:15

  2024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与其朋友在某烧烤吧内喝酒,杨某在烧烤吧卫生间内上厕所时,与另一包厢的王某因先后使用卫生间一事发生争吵,相互撕扯、推搡。在此过程中,杨某致王某头部受伤。经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杨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杨某的行为取得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炎炎夏日,三五朋友相聚,饮酒畅谈,本是怡情的美事,但若控制不好“量”,借着酒劲大打出手,终会伤人害己。在此提醒大家,发生纠纷时,要理性沟通,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在酒精的作用下迷失自我,冲动行事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勿因一时的酒后冲动而锒铛入狱。(韩婧)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