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的调解处理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2年,甲公司从乙公司处承包某施工项目,双方达成合意后,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履行了阶段给付义务。后因涉案工程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了部分质量瑕疵,甲公司至质保期结束未能维护修复,乙公司暂扣了质保金20余万元不予给付,甲公司诉讼法院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清单支付该笔款项。乙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关维护修复费用,由于乙公司对工程瑕疵因果关系及价值损失不能充分自证,遂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鉴定涉案工程中甲公司因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维护修复的相关费用。
该案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始末后,认为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的重要衡量依据,双方不能就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是解决双方矛盾的重要途径,但该工程所涉及问题是可修复的。于是法官借组织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契机,联络双方企业代理人进行面对面详谈,在逐步分析原、被告所述事实及理由中的细节问题的同时,将鉴定风险及后果向各方进行了充分告知,甲、乙公司衡量利弊后,发现案件事实较为明朗,甲公司确实存在对工程内瑕疵未予维护修复的情形,乙公司明知有质保期约定,却怠于沟通解决,消极主张权利,造成了双方皆诉的局面,争议案款不足30万元,进行司法鉴定既增加诉讼成本,又造成双方诉累。经深思熟虑后,甲、乙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质保款26万余元,分两期履行,其中第二期10万元工程款系附条件履行,甲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瑕疵的维护修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如甲公司不能按约履行维护修复义务,10万元将用于抵扣相关费用,各方风险自担。至此案件圆满解决,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为工程质量提供了司法保障。
近年来,金塔法院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点,坚持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高效化解涉企纠纷,让企业感受到暖心的司法服务,用实际行动积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张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