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法官,非常感谢你帮我们当庭要回这十几户住户的物业费,并化解我们多年的矛盾。”
“包法官,虽然我因各种原因欠交物业费,本来也想让你回避案件的审理,但是你能耐心倾听我的诉求,并进行详细的法律解释,你的释法工作我心服口服,所以我也愿意当庭交纳物业费”。
8月22日,随着某物业公司最后一件案件的审理,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及业主对包丽法官表达谢意,8月19日至8月22日三天时间包丽成功调处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16户业主主动当庭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两户承诺月底付清。
案件回顾:肃州区某小区多户业主欠付物业管理费用,某物业公司遂向肃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涉案业主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包丽法官接收到十八起案件后,考虑到是系列案件,且业主收到法院传票后情绪都较为激动,所以包丽法官在庭审前就与某物业公司预先沟通,了解业主未交物业费原因。在庭审时,及时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并引用《民法典》中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也引导双方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对接,业主提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物业公司也承诺以后尽力改正,包丽法官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恰当点”,最终促成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缓和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该系列案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良好的小区公共环境,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另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和公共性特定,物业服务质量好,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小区的整体品质,进而使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均获益;反之,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会导致小区公共环境恶化、降低小区生活品质,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物业公司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协议,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业主主动交纳物业费以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业主在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建议,尽量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而不能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后,亦应当积极、及时地为业主解决问题,不断改进与完善物业服务,以取得业主的满意和认可。(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