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2日,某环保装备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矿业公司从环保装备公司处购买设备,总价款为5880000元。合同签订后,环保装备公司按约向矿业公司提交了设计图纸,设备已定做生产完毕,并向矿业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1月22日,矿业公司向环保装备公司发送《终止采购合同告知函》,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环保装备公司认为矿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环保装备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环保装备公司与矿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并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330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矿业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发现双方在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方面分歧较大。为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服务企业长远发展,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判决,而是耐心做起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多轮协商,为双方企业分析利弊,最终双方以较合理的赔偿数额达成调解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环保公司与矿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二、矿业公司向环保装备公司支付经济损失400000元;三、矿业公司如不能如约履行给付义务需向环保装备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矿业公司负担。
【案例注解】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涉企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如何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争议,以最合理的方式息诉止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考验法官司法能力、衡量法院公正司法的一道难题。本案中,承办法官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努力寻求各方当事人的最大“公约数”,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提出适合双方企业发展的调解方案,不仅为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得到了双方公司的认可,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