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有个机动车的案子,我要交钱……”近日,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接到一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事人的电话,其表示希望走司法程序,向原告履行案款。
2024年1月,刘某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住院。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提起诉讼。该案审理中,经办案法官释法析理、协调沟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庭后,刘某积极筹款并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将案款汇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法院工作人员于到款当天便向原告兑付了赔偿款,至此双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该案件中被告刘某积极主动履行案款的行为,既是其自身诚信意识的体现,更是对诚信精神的发扬和传承,值得褒奖和点赞。下一步,金塔县人民法院将不断创新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力量。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