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王某在敦煌市某通讯店购买一部手机。王某在店中看了柜台中展示的样机Y牌手机并要求购买的手机也是Y牌手机,后敦煌市某通讯店卖给王某的是从库房中拿出的外型和王某所看样机一样,但手机品牌标志不一样的y牌手机。王某回家后发现不一致,要求敦煌市某通讯店退货被拒。王某认为,敦煌市某通讯店卖给其的手机和其在店内看中的样机并非同一款,敦煌市某通讯店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经查,y牌手机并非Y牌厂家生产的品牌手机,系y牌公司与第三方的联合后生产的产品。本案中,经营者在Y牌手机专卖店使用Y牌手机作为样机宣传,实为销售y牌手机,经营者没有明确告知两款手机的区别,这种做法无疑是不妥当的。手机专卖店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在选购商品前也要主动了解产品的相关内容,应仔细看清商品名称、规格后再入手,不要被商家的宣传所迷惑。经营者应在商品醒目位置做出提示,主动避免顾客做出错误理解,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