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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商转组合贷”业务

发布时间:2024-12-13 15:34:21

  针对解决传统“商转公”业务中缴存人(即借款人)需要筹集一部分现金偿还商业贷款差额后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的现实问题,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商转组合贷”业务。“商转组合贷”是指商业银行将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

  办理传统的“商转公”业务时,如缴存人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偿清原商业购房贷款时,差额部分需要自筹资金向商业银行偿还。而新增“商转组合贷”业务后,差额部分可以选择继续以商业购房贷款形式保留正常偿还即可,业务办结后实质形成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有效缓解传统“商转公”业务缴存人自筹资金的压力与负担。

  “商转组合贷”业务申请主体为甘肃省内各中心(不包括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拟办理“商转组合贷”业务的住宅所在地应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申请办理“商转组合贷”业务时购房商业贷款应已正常偿还1年以上。且该贷款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诉讼、当前逾期及在途业务等情况。同时,选择办理“商转组合贷”业务受委托银行时,必须购房商业贷款银行保持一致。

  拟办理“商转组合贷”业务的住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未被设定其他抵押、不存在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办理业务时中心、原商业银行、缴存人(即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需共同签署《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房屋抵押权转移协议》,不再出具(填写)《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缴存人申请办理“商转组合贷”时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心相关规定核准且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最长期限按中心相关规定核准且公积金贷款年限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本规程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

  今年以来,兰州公积金中心多次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贷款首付比例。首付比例不再区分一二套房均降低为20%,其中保障性购房首付比例更是降低至15%。阶段性放宽“首套房”认定政策,调高缴存余额系数与贷款月供支出收入比,不断提升缴存人实际可贷额度。加强对陇原人才卡持卡缴存人、多子女家庭缴存人、购买星际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缴存人的支持力度,提高其最高贷款额度。允许借款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参贷,同时将 “商转公”业务、组合贷款业务、“商转组合”贷业务的申请主体由本中心、西宁中心、海东中心缴存人扩大至甘肃省内各中心(不包括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人。

  下一步,兰州公积金中心将一如既往认真倾听缴存人声音,严格履行管理广大缴存人“钱袋子”的本职职责,为广大缴存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