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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网络信息安全普法

发布时间:2023-12-14 12:51:13

  一、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规。

  二、通过及实施时间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内容解读

1.网络安全工作职责划分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技能普及

①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邮件中的链接、图片、文件。适当设置找回密码的提示问题。

②当收到与个人信息和金钱相关(如中奖、集资等)的邮件时要提高警惕。

③不要轻易打开陌生人发送至手机的链接和文件。在微信、QQ等程序中关闭定位功能,仅在需要时开启蓝牙。

④安装手机安全防护软件,经常对手机系统进行扫描。不要见Wi-Fi就连,见码就刷。

⑤保证手机随身携带,建议手机支付客户端与手机绑定,开启实名认证。从官方网站下载手机支付客户端和网上商城应用。

⑥使用手机支付服务前,按要求在手机上安装专门用于安全防范的插件。登录手机支付应用、网上商城时,勿选择“记住密码”选项。

⑦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时,仔细查看登录的网站域名是否正确,谨慎点击商家从即时通讯工具上发送的支付链接。

⑧谨慎对待手机上收到的中奖、积分兑换等信息,切勿轻易点击短信中附带的不明网址。

⑨不要在陌生网站随意填写个人资料。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o4_SGtxDWGJmVnRg5zBxQ)

来源:网信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