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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规套取12.03万元公积金,法院判决来了……

发布时间:2023-06-27 09:36:08 阅读:

  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名男子,为了套取住房公积金,想到了一招——短期内买房然后再出售,最终获得违规提现12万余元。


庭审现场

  案起:违规提现12.03万元

  李某是一名职工,眼见公积金内余额越来越多,便想取出来用于生活花销,可又不符合条件,于是便想到了一个提现办法。

  2022年3月24日,李某购买闫某位于龙凤区一处楼房,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次日,李某以购买自住用房为由在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12.03万元;同日,李某将购得的上述房产转卖给案外人由某,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知后认为李某属于违规提现,于2023年2月将李某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12.0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得房屋次日将房屋转卖,此种行为不符合通常情形下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方式,且未居住就又将房屋转卖,并未实现自住住房的购买目的,可以认定李某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并非自用。

  李某以短期内买卖房屋的形式,掩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此行为损害了其他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判决李某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款项12.03万元。

  说法: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只能用于缴存人解决自住住房和改善住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国家各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缴存人通过短期房产交易、小面积房产短期“对倒交易”等虚构住房消费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所提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行为。

  逾期仍不退回或偿还的,要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取消其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依法依规向人民银行、信用办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缴存人通过伪造或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及套用他人公积金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可能产生对己不利的借名买房等一系列风险,情节严重的,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龙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