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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执行、司法拘留、移送拒执……这家法院打出破解执行难“组合拳”

发布时间:2023-09-27 10:28:22 阅读:

  借钱有借有还,再借才不难。然而,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借钱后,非但不如约还钱,还虚假报告财产、从事各种高消费、偷偷转移和隐匿财产等拒执行为。最后,法院以“拒执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迫于法律威慑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300万余元。

  借钱到期拒还诉法院

  被告常某于2013年10月向原告郭某借款750万元,并约定利息。此后,常某如期偿还了大部分的款项。然而,此后就拒不偿还。无奈之下,郭某诉至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借款本息合计400多万元及利息。

  此案经过一审,被告常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常某给付郭某借款本息合计近300万元及利息,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躲避执行列失信限高

  判决生效后,常某仍未履行义务,郭某于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常某对此置若罔闻。

  在执行中,常某仅向法院申报了个人收入及一笔数额不大的债权,但这些都被其他案件所冻结。此后不久,常某便与执行干警玩起失踪。执行干警当即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因未能查到其名下财产,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虚假申报财产高消费

  2022年10月,根据郭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遂决定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干警沈思拓带领执行团队对常某财产进行调查。

  经调查,常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分红型保险,当即扣划回款20万余元,并查到其在2022年还有一笔人寿保险收益近20万元,被其私下取走;另外,其还使用亲朋好友的银行卡,用于个人车辆消费、医疗美容、高档洗浴、高档饭店及旅游等违反限高行为,消费高达10多万元。

  借他人之名转移房产

  被执行人常某不仅具有上述高消费行为,还存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在2011年,常某以70余万元价格在外地购置了一处房产,然而在案涉借款后,其又于2016年火速低价出售给亲友纪某。2021年,常某又将此房以200万元价格出售。购房款打入纪某账户后,被常某用于个人消费。

  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在对常某实施拘留后,还根据郭某的申请,对常某进行悬赏执行。

  涉嫌拒执犯罪移公安

  鉴于常某具有严重虚假申报财产行为及转移财产行为,且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常某实施的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还实施转移房产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硬核显威力履行300万

  在得知自己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后,常某这才意识到自己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严重法律后果,深感自己要面临牢狱之灾,于是其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示竭力履行义务。

  在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及追究“拒执罪”的高压之下,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至此,这起拖欠多年的借款案终于尘埃落定。

  这只是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硬核打击“老赖”的其中一例。

  近年来,在执行工作中,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并把打击拒执犯罪作为破解案件执行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用足、用活、用尽各类强制措施,打好“悬赏执行+司法拘留+移送拒执”组合拳。对于各种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拒绝执行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并通过网络查控、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手段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使其受到法律严厉惩罚,助推社会诚信建设,高效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情节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提醒

  诚信是立身之本,失信将寸步难行。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可能构成拒执罪,除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还得履行裁判义务。
 

来源:龙江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