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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通过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来实现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10 10:10:27 阅读:

  4月25日,2024中关村论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论坛在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在接受法治网采访时表示,现阶段,应该采取促进与规范发展的基本态度,以发展为主,通过制度建设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人类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风险挑战。时建中认为,人工智能发展对人类的经济、社会、文化乃至政府管理,都产生巨大的影响。为更好推动人工智能发展,当前应采取促进与规范发展的基本态度,通过制定相关制度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原则是发展与规范并重,但实际上以发展为主,特别是在目前人工智能发展所处的阶段。”

  时建中表示,人工智能可简单划分为预训练阶段和应用阶段。而预训练阶段非常重要。“如果在预训练阶段把模型训练好,它的应用能力就会非常强大,带来的竞争力也非常强。”但预训练需要数据、算法、算力等要素支撑。“算法需要基础学科长期的发展。现在能真正在人工智能推进方面做一些工作的是数据,因此,应该在制度层面想办法让数据要素赋能人工智能的发展。”

  不过,时建中也坦言,目前在人工智能研究发展的过程中,想要获得数据还存在很大困难。“数据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国家利益、企业权益、个人隐私等,但这几者之间其实并不冲突。”时建中建议,“可以在保证国家利益、企业权益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放宽人工智能获得预训练数据的制度空间。”同时,他还建议把算力有效集中起来,加强算力中心(公司)、计算中心、数据中心之间的合作,并对这些行为采取鼓励的政策。

  面对人工智能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的新挑战,时建中建议,应在人工智能的研发、商用、使用之间合理配置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采取分类思维的方式,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制度,通过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来实现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在人工智能训练的过程中,人工智能的发展和著作权人合理权利的保护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对此,合理性是边界和原则。甚至著作权人可能会作出一定的让步。”而在人工智能的应用阶段,时建中认为,要严格责任,规范运用。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包括研发者或开发者、应用者。“我们要区分一些场景。涉及到著作权或专利权,主要责任还是在开发者和拥有者,使用者一般很少能够被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的一些责任,因为很难去给他分配这样一种义务。”(哈建伟 梁婧)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