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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合数字时代的合作治理实践与行政法治发展

发布时间:2024-09-06 15:26:00 阅读:

  河南大学法学院张敏在《现代法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法律风险的规制模式》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政府建设以算法、AI、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基础,普遍采取政企合作方式进行。企业搭建基础设施,提供平台、技术和服务,政府履行公共责任,通过数字要素与行政管理的融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的目标是公私协力实现公共给付,以数字化赋能中国式现代化。

  风险是某种行为导致特定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具有不确定性。相较于基础建设、养老服务等传统领域,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的风险更具广泛性、系统性和扩散性,主要存在数字技术侵权、政府权力迁移、行政优益权履行不能和责任虚化等法律风险,容易产生合作中断、非正常终止等问题,致使合作结果与目标存在差距。

  在公共行政背景下,风险是一个规制性的概念,根据风险来界定公共管理者和规制者的活动是架构公共行政的重要方式。现有风险规制模式主要是以行政监管为核心的政府规制,强调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自我规制,突出市场作用先行、政府规制为保障的元规制,并呈现为“政府规制—自我规制—元规制”的发展历程。现有风险规制模式在处理传统的政企合作关系时各有优劣,但面对数字政府建设的特定适用场景时则均呈现出捉襟见肘之势,表现为风险防范不足,对互动关注不够,过于强调过程规制而缺乏结果有效性的考量。

  风险社会的问题解决需要更多合作,但很多关系的极化容易导致合作失败,这就需要一个新的风险规制模式,即结果导向型合作规制模式。它以结果与目的一致为导向,契合数字时代的合作治理实践与行政法治发展,对数字政府建设中政企合作法律风险的规制更具妥当性。

  在结果导向型合作规制模式下,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风险规制的法律构造体现为目标规制、过程规制和结果规制三个层面,并通过实体构造和程序设置予以实现。就规制目标而言,应建构将公共价值嵌入算法的合作机制,并通过风险评估和公民参与程序规避侵权风险。就规制过程而言,应强化信用监管、优化契约机制分别规避政府权力迁移风险和行政优益权履行不能风险,并通过风险管理程序实现。就规制结果而言,应明确政企责任分担,并通过公共问责程序规避责任逃逸风险。

  河南大学法学院张敏在《现代法学》2024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法律风险的规制模式》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政府建设以算法、AI、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基础,普遍采取政企合作方式进行。企业搭建基础设施,提供平台、技术和服务,政府履行公共责任,通过数字要素与行政管理的融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的目标是公私协力实现公共给付,以数字化赋能中国式现代化。

  风险是某种行为导致特定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具有不确定性。相较于基础建设、养老服务等传统领域,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的风险更具广泛性、系统性和扩散性,主要存在数字技术侵权、政府权力迁移、行政优益权履行不能和责任虚化等法律风险,容易产生合作中断、非正常终止等问题,致使合作结果与目标存在差距。

  在公共行政背景下,风险是一个规制性的概念,根据风险来界定公共管理者和规制者的活动是架构公共行政的重要方式。现有风险规制模式主要是以行政监管为核心的政府规制,强调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自我规制,突出市场作用先行、政府规制为保障的元规制,并呈现为“政府规制—自我规制—元规制”的发展历程。现有风险规制模式在处理传统的政企合作关系时各有优劣,但面对数字政府建设的特定适用场景时则均呈现出捉襟见肘之势,表现为风险防范不足,对互动关注不够,过于强调过程规制而缺乏结果有效性的考量。

  风险社会的问题解决需要更多合作,但很多关系的极化容易导致合作失败,这就需要一个新的风险规制模式,即结果导向型合作规制模式。它以结果与目的一致为导向,契合数字时代的合作治理实践与行政法治发展,对数字政府建设中政企合作法律风险的规制更具妥当性。

  在结果导向型合作规制模式下,数字政府建设政企合作风险规制的法律构造体现为目标规制、过程规制和结果规制三个层面,并通过实体构造和程序设置予以实现。就规制目标而言,应建构将公共价值嵌入算法的合作机制,并通过风险评估和公民参与程序规避侵权风险。就规制过程而言,应强化信用监管、优化契约机制分别规避政府权力迁移风险和行政优益权履行不能风险,并通过风险管理程序实现。就规制结果而言,应明确政企责任分担,并通过公共问责程序规避责任逃逸风险。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