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该类案件往往诉争标的不大、案件事实清楚,但由于涉及房产交易,当事人常常情绪激动、愤愤不平,如果能够耐心倾听、细致劝解、准确判定,就能够妥善化解。酒泉市肃州区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紧紧围绕“一件事一次了”的理念,及时精准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近日,小额速裁庭石敏虎团队在处理三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过耐心细致调解,三起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现场消弭分歧,使案件当场调解并履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都是在二手房房屋买卖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订金,但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方对房屋价格、面积、房屋按揭贷款等发生了争议,未能及时沟通化解,导致矛盾越积越深,以至于未能完成最终的房屋买卖交易,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认为既然未能购买房屋,被告收取的订金应当退还,而被告认为是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存在违约行为,订金不应当退还。庭审中,各方剑拔弩张,互相指责对方,均不让步。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本着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四字”工作法,即(“亲”,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官”,而是与他们一样的人民群众中的一员,有血有肉,能与当事人共情;“规”,要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法律,要能够让老百姓理解法律规定的意义和价值,树立规则意识;“近”,本着“先调后判”的思路做工作,用最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柔”,以春风化雨的工作方式,解决群众的疑难复杂问题,晓以法、明以理、动以情,直至原被告双方“一笑泯恩怨”。)经过案件承办法官多番情、理、法交融的疏导劝说、析法辨理,并详细分析判决执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劝说双方互让互谅,减少对抗情绪。最终,三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均达成一致意见,三起案件的被告当场微信转账支付案件款,原告撤诉。
案子当庭调解当场履行,这司法效率值得“点赞”。小案无小事,调解暖民心,效率促公正,履行促和谐,这是肃州区法院一贯坚持的办案理念。司法为民的承诺体现在法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无论案件大小,效率与公正才是人民群众所期盼的司法服务。当庭调解,即时履行,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实现了“一件事一次了”,切实为民解忧,为企纾困,达到了同步实现纠纷化解和案款给付的效果。既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也减轻了法院执行压力,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力度与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