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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狗”砸伤路人!这场“无妄之灾”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1-02 10:29:00 阅读:

  难以想象,好端端地走在路上,却被“飞”来的狗砸成重伤。这样的无妄之灾,究竟由谁担责?近日,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 飞来横“狗”砸伤路人

  今年2月10日晚上,刘女士在公路边行走时,一只狗突然“从天而降”将其砸伤。

  原来,李先生驾车经过路口时,与横过公路的狗发生碰撞,狗被撞飞后,砸倒了在路边行走的刘女士。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刘女士颅脑损伤后遗右颞叶脑软化灶形成,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为刘女士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785.94元。

  为李先生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认为,是狗横过公路引发的事故,被撞的狗作为本案交通事故参与者,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狗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狗主人承担。

  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伤者可另行起诉动物饲养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驾车行经岔路口时,未减速行驶。发生事故当时,刘女士系靠路边行走,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参与主体只能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动物不能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参与者,故法院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李先生负全部责任,刘女士无责任。

  李先生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刘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如能提交证据证实事故当日横过公路被撞飞犬只的饲养人对本案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可另行提起诉讼,向动物饲养人追偿。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刘女士伤后各项经济损失223480.69元;李先生赔偿刘女士鉴定费2600元;刘女士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后,返还李先生21785.94元。

  释法 宠物狗伤人饲养人担责

  养过狗的“铲屎官”都知道,狗是很活泼好动的动物,遛狗过程中,拴绳是必须且必要的,因为当“爱自由”的宠物狗撞上人或车,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宠物狗主人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宠物狗因未牵绳导致的纠纷事故频繁出现。大家须知,遛狗牵绳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饲养人务必要了解并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身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当遭遇宠物狗侵害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建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视频监控录像,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及宠物狗、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就医后,留存诊断证明、就医记录、医疗票据等。(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来源:云南长安网